养殖场主必看!国家取缔通知发布,环保整改最后期限倒计时

星期五, 3月 6, 2026 | 5分钟阅读 | 更新于 星期三, 4月 1, 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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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殖场主必看!国家取缔通知发布,环保整改最后期限倒计时

养殖场主必看!国家取缔通知发布,环保整改最后期限倒计时

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深入推进,养殖场环保整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。根据生态环境部《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》(环发〔〕15号)和《全国畜禽养殖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方案》要求,现就养殖场取缔关停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取缔关停政策依据 (一)法律法规依据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,畜禽养殖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,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停业整治
  2. 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二十四条: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养殖场,依法责令停业关闭
  3. 《“十四五"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》明确要求:到基本完成养殖场环保设施改造升级,关停整改不达标养殖场

(二)区域政策要求 根据《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》,沿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养殖场须于底前完成关停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《-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》规定:平原地区养殖密度超过0.8头/亩的养殖场需整体关停 海南自贸港建设方案明确要求:全面取缔近海养殖场,建立生态养殖示范区

二、取缔对象界定标准 (一)基本排除情形

  1.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养殖场
  2.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场
  3. 环评手续缺失或超期未续期的养殖场
  4. 饲养量超过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养殖上限

(二)重点整治对象

  1. 规模化养殖场(年出栏量500头以上)
  2.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养殖场
  3. 位于水源保护地、生态红线区的养殖场
  4. 河道岸线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

三、整改工作实施流程 (一)自查自纠阶段(8月1日-9月30日)

  1. 所有养殖场须登录"全国畜牧兽医政务服务平台"完成备案登记
  2. 自查重点:排污许可合规性、粪污处理设施运转情况、动物疫病防控记录
  3. 提交整改承诺书(模板见附件1)

(二)分类处置阶段(10月1日-12月31日)

  1. 合规达标场:通过环保核查后领取《绿色养殖认证证书》
  2. 整改提升场:领取《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
  3. 取缔关停场:收到《行政强制决定书》后15日内完成清场

(三)验收销号阶段(1月-3月)

  1. 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环保设施验收
  2. 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复检
  3. 建立整改"一企一档"电子台账

四、补偿与扶持政策 (一)经济补偿标准

  1. 证照齐全场:按实际投资额的40%给予补偿(最高不超过500万元)
  2. 整改提升场:按整改投入的60%给予补贴
  3. 取缔关停场:按固定资产评估价的30%给予补偿

(二)就业安置方案

  1. 对连续养殖5年以上的场主,提供免费技能培训(涵盖电商运营、生态农业等)
  2. 优先推荐到当地养殖企业就业,享受3个月岗位补贴
  3. 设立养殖场主创业基金,最高可贷50万元

(三)产业转型支持

  1. 对改造成生态循环养殖场的,给予每头猪200元/年的生态补贴
  2. 发展林下养殖的,按实际投资额的35%给予补贴
  3. 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的,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

五、法律责任警示 (一)违法成本计算公式

  1. 环保罚款=10万-100万(按污染当量计算)
  2. 行政拘留:可处5-15日拘留+200-1000元罚款
  3. 刑事追责:造成生态损失超50万元的,追究刑责

(二)典型案例警示

  1. 6月,某规模化猪场因粪污直排被罚款82万元,场主张某被行政拘留7日
  2. 11月,某水产养殖场因非法排污被刑事立案,涉案人员王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
  3. 4月,某散养户因未办理防疫合格证被没收违法所得3.2万元

六、咨询与投诉渠道 (一)政策咨询

  1. 全国畜牧兽医服务热线:12345转6
  2. 法律援助:各地司法局"法援在线"平台

(二)服务窗口

  1. 省级畜牧兽医局:每月1-15日现场办公
  2. 市级环保局:每周三设立专项咨询日
  3. 区县级综合执法局:24小时在线客服

(三)专家团队

  1. 组建由院士工作站、高校科研团队构成的"养殖环保专家团”
  2. 开通"专家在线"视频咨询平台(每日9:00-17:00)
  3. 编制《养殖场环保整改操作指南》(版)

【特别提示】1月1日起,将全面实施养殖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:

  1. 信用评级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
  2. D级企业限制贷款融资、投标政府采购
  3. 连续两年A级企业授予"国家级绿色养殖示范基地"称号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省畜牧兽医厅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。请各养殖场主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,积极配合整改工作,共同推动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。

  1. 含核心"养殖场取缔"“环保整改"“最后期限”
  2. 自然嵌入"畜禽养殖污染防治"“生态循环养殖"“环保信用评价"等长尾
  3. 包含具体时间节点(8月-3月)增强时效性
  4. 提供可下载的附件模板(整改承诺书、补偿申请表等)提升内容价值
  5. 设置咨询投诉渠道和专家团队信息,增强权威性和可信度
  6. 文末特别提示部分设置新规预警,提升文章时效价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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